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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阴阳”股权转让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股权转让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签署两份(甚至多份)内容不同的合同称为“阴阳合同”。一般情况下,对外公开的“阳合同”非当事人真实意思;另一份是仅 仅存在于当事人内部的“阴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例如为了规避有关法律法规而提交工商登记的“阳合同”,例如为阻止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签订价格不一致的两份合同。

  一、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概念

  阴阳合同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税收、有效控制合同相对方等为目的,为阳合同;对内的合同则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一般以书面为主,口头较为少见),为阴合同。阴阳合同在建设工程领域、二手房交易领域、劳动合同领域、股权转让领域大量出现,由此引发的纠纷数不胜数。

  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是指在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提交给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和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股权转让合同不一致,以致形成相冲突的两份甚至多份合同。两份合同的价款,在股权转让中,有可能阳合同较高,也可能阴合同较高。

  就企业股权转让而言,签订阴阳合同最常见的目的是避税(也有迫使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但相对较少)。股权转让涉及数项税种,其中最主要的是所得税,通常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由转让方缴纳,但很多股权转让方对此难以接受,甚至围绕怎样避税来设计股权转让方案。故常见的是阴合同价格较高,而阳合同价格一般是与转让股份股额相对应的注册资本的数额,即通常所说的平价转让。

  二、股权转让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及风险

  对于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两个合同都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2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3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5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两个合同都无效。

  第二种观点:阴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符合合同有效要件,故有效。阳合同是当事人为了规避国家管理,少缴税费而签订的,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强制性规定,有损国家利益;而且该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自然无效。

  第三种观点:阴合同、阳合同都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阳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施工合同,其为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而应为有效。阴合同虽然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并在政府部门公开备案,但阳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实际履行中也不按照阳合同来执行的,而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实际履行中也完全按照此合同的相关条款来执行的。因此,阴阳合同全部有效。

  对于第一种观点而言,若判定两个合同都无效,显然违背了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即意思自治。对于第二种观点,也有欠妥之处:虽然阳合同是当事人为了少缴税款而签订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但是该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而且也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所以,不能全部否定阳合同的效力,除关于价款条款外,其余条款应当被认定有效。对于第三种观点,若不区分任何情形都肯定阴阳合同的效力显然是不当的,而且该观点仅在招投标领域有适用的余地,对于股权转让合同,若承认两个合同都有效,岂不是变向地承认当事人逃税、偷税的行为合法吗?

  所以,以上三种观点都有欠妥之处,对于阴阳合同的效力的认定要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那么就股权转让中的阴阳合同而言,应该从几个方面进行考虑:阴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情形,应该被认定为有效。对于阳合同,如果该合同中除价款条款外的其他条款跟阴合同中的条款没有实质差别,就应当被认定有效,不能因为价格条款的瑕疵而否认整个合同的效力。因为除阳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外,两个合同都符合合同有效的要件。因此,阴合同有效,阳合同除价款条款外的其他条款有效,其他条款可以作为阴合同的佐证。

  根据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该规定实际认可了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况下股权转让行为的有效性。因为,假设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阳合同整体无效,则股权变更登记无效,税务机关就无权针对该股权转让行为征税。而税务机关核定征税,则是对阳合同中股权转让价款部分无效的一个确认。这样不仅遵循了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也可以对滥用合同自由的现象进行规制,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利于促进交易发展,维护交易的稳定。

  三、股权转让阴阳合同实务对策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根据是否形成纠纷,进入到诉讼阶段,将实务对策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何防止由于阴阳合同而产生纠纷,二是纠纷发生后如何证明、确定真实的交易价格。

  1、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何防范由于阴阳合同产生纠纷

  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律服务者,在为服务对象提供股权转让服务过程中,尽可能做到让服务对象根据实际的股权转让价格制作阳合同,尽量避免签订阴阳合同,这种逾越法律界限的行为是不理智的,往往得不偿失,如果出于税务筹划的需要,确实需要制作阴合同,则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股权转让当事人应尽可能以合理方式固定下证据以证实,签订的哪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价款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还原股权转让的真实价款。一般常用的固定真实意思方式有:

  (1)制作备忘录或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说明原因,表明确定股权转让价款的真实意思;

  (2)让股权转让备案协议中价款有利的另一方予以单方书面声明形式,说明真实价款,并表示放弃备案协议中的股权转让价格利益。

  2、纠纷发生后如何证明、确定真实的交易价格

  从解决处理的几起股权转让纠纷而言,在实务中,法院很少直接根据阳合同来认定股权转让的价款,因为工商备案只是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仅具有公示公信力。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时,工商行政机关会制作相关符合变更手续的格式文本让相关当事人签字。只要另一方当事人能够提出较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转让价格并不是阳合同所显示价款,法院一般都按照阴合同来确定价款。所以实务工作者的代理思路、代理工作是否扎实就显得非常重要。

  四、结语

  股权转让中阴阳合同现象的普遍存在是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实务工作者,在股权转让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尽量防止阴阳合同的出现,若阴阳合同同时使用,应尽量做好能够证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价款的相关证据的固定工作,在出现纠纷进入诉讼阶段后,尽可能搜集能够证明真实价款的相关证据并形成证据链,以推翻阳合同所显示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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